建立协助巡护制度 保障长江禁捕成效
长江水域生态保护战略研究中心、上海海洋大学 张祖平 杨育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其中提到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那么为什么要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如何确保退捕渔民能够参与巡查监督工作的队伍中,并实现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常态化,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有显著优势
让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一方面实现了转产转业,另一方面弥补了渔政部门人手不足的缺陷。
首先,流域内各地区建立“护渔员”队伍,吸引了大批的退捕渔民加入,协助巡护员作为一种岗位,提供薪水报酬以及全面的社会保障等福利,拓宽了退捕渔民转产转业的方式。
其次,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捕,无疑给渔政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退捕渔民的参与开创了“群管”于“专管”相结合的新的监管模式,退捕渔民长期在这块水域中生活作业,对水域和水生生物资源情况十分了解,对长江水、长江鱼有很深的感情,让他们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渔业监督管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护他们赖以生存的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他们一定会十分尽心,百分努力。
建立健全协助巡护制度,是保障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的基础
建议协助巡护制度建设实行“中央指导、省级协调、市县主体”的辖区政府属地负责原则,把这项工作纳入强化转产安置,保障退捕渔民生计的总体工作中去统筹安排,由地方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护渔”队伍,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后勤保障、严格日常监管,确保退捕渔民协助巡护制度这项工作能真正落地,在不断完善中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协助巡护制度包括协助巡护员的招聘方式、培训制度、权益保障以及协助巡护员的职责权限、协助巡护员的法律地位等内容,明确协助巡护员的职责,规范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管理的行为。在协助巡护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可借鉴协警、护林员管理建设相关做法。经验表明,在协助巡护员管理规范建设中,协警管理规范以及护林员管理规范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在维护社会治安与保护林业资源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多渠道、常态化的巡护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前期,协助巡护在示范区实施的资金来源于社会组织出资,然而,社会组织出资对于一项制度的维护来讲是不可持续的,社会组织的资金多以募捐的方式筹集,具有不稳定性,一旦资金不到位,容易导致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中断,影响制度实施的效果。
协助巡护制度的经费保障要发挥财政资金主渠道保障作用,国办通知中明确指出,地方可统筹使用渔业油价补贴,资源养护等相关资金,加大对退捕工作的支持力度,近三年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的护渔制度可在退捕资金投入的总盘子进行统筹安排,今后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编制范围内,同时也继续发挥社会组织和民间资本的参与,形成中央补助、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社会组织资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经费保障体系。
完善长江流域禁捕协调机制
实现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常态化离不开各级部门的支持与协调,各级渔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工作方案,着力解决制约协助巡护制度建设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
其次,在协助巡护制度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地区特点、满足巡护需要、指挥协调顺畅、运行保障有力的协助巡护工作方式,确保各辖区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秩序持续向好。
(本文作者张祖平系上海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育林系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