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4〕F-00014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桃源县桃花源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114207000064306692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2月08日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4日,湖南省文物局向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物局)下发《湖南省文物局关于请依法督办文物执法监测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函》(湘文物督[2024]49号),同年11月4日,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文化旅游局报请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查处。2024年11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桃花源镇的森林防火通道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城建站工作人员虞华建在现场负责。经查该项目位于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内,系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桃花源粮店宿舍等3个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一标(消防通道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由桃源县桃花源镇人民政府公开招标后实施,施工方为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于2023年4月20日由常德市林业局立项批准,同年10月动工,2023年11月底竣工验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该建设工程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相关资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
2024年11月13日,该案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2024年12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1、当事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2、当事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6点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罚款肆拾万元整(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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